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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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必要时,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同一个举报内容被多人多次举报,只奖励最先举报人。 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举报内容的,奖励自行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5、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 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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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0823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11082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110823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和重大事故隐患者的有功人员发放奖励金。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1.需核实本人身份;2.领取现金需本人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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