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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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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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北京市科技创新项目和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科研经费)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111004005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第十七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条 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管理、使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实施中出现影响项目进展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基金办报告;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确需变更或者项目确需中止、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基金办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决定。 基金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未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开展工作,资助项目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可以根据实施情况作出资助项目中止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形成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送达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未通过验收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458号)第五条 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三、重点任务 (四)加强全球合作,构筑开放创新高地。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引智引技和引资并举,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以创新提升区域发展层级,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引领者和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京政发〔2016〕44号)四、实施技术创新跨越工程,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先行区   (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1.实施首都蓝天行动   2.实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行动   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   4.实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行动   5.实施城市建设与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   (二)实现产业技术跨越,引领新经济发展   1.瞄准“高精尖”领域,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   2.依托“互联网+”,推动现代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3.以“设计之都”建设为龙头,深化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   4.以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建设为抓手,引领现代农业创新发展   (三)制定科技冬奥行动计划,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做好科技支撑   信息科学。包括电子系统与软件基础理论、人机交互理论、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理论、新型电子器件与传感器设计理论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第二款各级地方科技厅(委、局)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二、 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5.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有利于形成科技界自我约束与自我调节的机制,保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第八条第一项: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2011〕376号)第十七条国合专项的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为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合作项目的组织推荐和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所推荐合作信息及项目建议的真实、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对国内技术需求和国外合作资源,以及合作基础的调查分析,提出有关项目合作建议; (二)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三)协助科技部审核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负责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项目,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审查意见; (五)接受科技部委托,承担项目检查和验收组织工作; (六)对合作涉及的技术实行知识产权、保密等管理,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第八条 第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第八条第二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第八条第三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八条第四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第一十一条: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四、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    发挥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各地方要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政策措施,抓好督查落实,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6〕771号)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