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咨询电话 | (010)63345219 |
事项名称 | 申请使用频率 |
监督电话 | |
实施机关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支付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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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6窗口 |
申报途径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中介服务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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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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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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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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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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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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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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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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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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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材料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标准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
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北京市频率规划。
- 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初审,复审,检测,专家评审)→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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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总要求
申请变更法人、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副本变更前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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