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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京籍子女入学

事项编码 咨询电话武展玉 65369875
事项名称办理非京籍子女入学 监督电话
实施机关金台社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服务对象自然人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事项类型其他职权 预约办理
行使层级乡镇(街道)级,区级 网上支付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物流快递
承诺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90个工作日(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办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院12号楼
申报途径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中介服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通办范围 跨街乡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区级
实施主体 办理方式 初审件
  • 设定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材料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受理条件
(一)在朝阳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务工就业证明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保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补缴的不算连续缴费。且具体参保时间要求参照当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工商部门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经营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具体注册时间要求,参照当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工商部门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体注册时间要求,参照当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且其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及成立日期要求,参照当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工商部门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投资人含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其成为投资人的时间及成立日期要求,参照当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二)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纳税发票(缴纳时间要求参照当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等)、房主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且提供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工作时间要求,参照当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业用房、小产权房、人防空间、非合法建筑等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
办理条件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原件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复印件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原件
	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复印件
3.全家户口簿原件
	全家户口簿复印件
4.在京暂住证原件
	在京暂住证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核查(街道(地区)办事处)→初审(街道(地区)办事处)→联审(朝阳区联合审核小组)→开具证明(街道(地区)办事处)
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总要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x 试用版
http://banshi.beijing.gov.cn/bszncj/201803/t20180323_174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