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怀柔区疫情防控中小微企业 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首贷中心 日期:2021-04-2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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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怀柔区疫情防控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日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

  关于怀柔区疫情防控中小微企业

  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助力解决零信贷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进一步降低在京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关于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京财金融〔2020〕251号)和《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制定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措施的指导意见》(京财金融〔2020〕1554号),为做好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和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合规、有效拨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政策协同原则。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政策基础上,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做好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工作。

  (二)资金引导原则。确保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政策公开透明,监督贴息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合理高效、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政企共担原则。按照财力匹配、政企共担的原则,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良性互动的财政金融政策机制、统筹施策,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共同渡过难关。

  (四)创新原则。结合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的长效机制。

  二、首次贷款贴息范围及标准

  (一)贴息对象。

  “首次贷款贴息”针对2020年4月1日后,在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22家入驻银行中获得“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首次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贷款(以贷款业务办理时征信报告显示为准)。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贴息条件,相关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并经营。

  2.符合首都战略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未获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三)贴息标准。对企业获得2000万元(含)以内贷款,按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10%。对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支持。

  (四)贴息时间及期限。贴息时间为首次贷款在2020年4月1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贴息期限为1年。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流程:

  1.“首贷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和“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2.符合“首次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书及申请资料。

  3.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书面申请书、企业首次贷款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所在地、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贴息期限、贴息金额)、首次贷款相关证明文件、贷款合同及补充合同(若有)、贷款放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银行开户信息(开户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同城9位交换号)。

  (二)审核流程:企业向区财政局申报,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履行拨付资金手续。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资金管理。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二)资金监督。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依法使用资金,接受财政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强化绩效评价。强化贴息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http://banshi.beijing.gov.cn/jinrong/202104/t20210421_426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