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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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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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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9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依据名称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劳部发(1996)2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30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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