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9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名称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劳部发(1996)2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30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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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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