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021643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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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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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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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0〕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3条】【第1款】【第11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第48条】【第1款】【第9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