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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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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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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8XF211020765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行政拘留
处罚的幅度 处二百元以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拘留。
处罚结果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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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受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受案登记表【展开】
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99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99条】【第2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4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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