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030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展开】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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