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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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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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1207E2001013001000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数量限制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20(工作日)
7(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受理;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受理;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真实有效
办理结果:符合法定条件,准许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财政部公布《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财资【2017】2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核实,其中资产评估师(珠宝)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六)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附件6)。公告发布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七)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八)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1.问: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小于8,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小于2。
答: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大于或等于8,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大于等于2。
2.问: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不符合要求,如:不是本机构为其缴纳的。内退、下岗的合伙人(股东)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退休的合伙人(股东)没有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答: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由本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内退、下岗的合伙人(股东)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退休的合伙人(股东)应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3.问: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中没有注明本人是否为转出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
答: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中应注明本人是否为转出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
4.问: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从业经历不足三年。
答: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从业经历三年以上。
5.问:只有2名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不都是评估师。
答:只有2名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应都是评估师。
6.问:评估师合伙人(股东)人数在所有股东数中的占比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要求。
答:评估师合伙人(股东)人数在所有股东数中的占比应达到三分之二的要求。
7.问: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经营范围没有资产评估字样。
答: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经营范围应有资产评估字样。
8.问:北京地区以外的资产评估师转所,转出地方协会管理部门意见没有填写,没有加盖转所专用章或经办人未签字。
答:北京地区以外的资产评估师转所,转出地方协会管理部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和经办人签字。
9.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没有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章。
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章。
10.问: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中没有填写包括合伙人(股东)在内的所有评估师。
答: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中应填写包括合伙人(股东)在内的所有评估师。
11.问:没有1名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
答:至少有1名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
12.问:备案材料不齐全
答: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清单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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