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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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4403
承诺件
11110000000021207E2001013001000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数量限制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1、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材料需使用A4纸打印并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4、材料真实有效。
办理信息
初审件
20(工作日)
7(工作日)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无
不收费
否
是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财政局
法定机关
市级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