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专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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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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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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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1(工作日)
9(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有专项鉴定大纲且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3)生产者或制造商的资质符合要求;(4)未向其他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检测
审查标准:试验鉴定要求符合对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的有关规定。
办理结果:试验完成后出具报告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按照试验结果和大纲有关要求出具或不出具试验报告。
办理结果:(1)符合大纲要求的,予以通过;(2)不符合大纲要求的,不予通过。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其他:自助柜取件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产品执行标准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可容缺后补)
三、使用说明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可容缺后补)
申请材料总要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应加盖生产者(制造商)公章,且有法人代表签字;提交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纸质申请材料采用 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清晰。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第二款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条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如实出具试验鉴定报告。通过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部长令 2018年 第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信息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使用相应的农业机械鉴定标志。
第二十二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农发【2020】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市农机鉴定机构根据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需要,依法开展农机鉴定工作。本市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
第八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当每年制定或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和要求,依据农机推广或专项鉴定大纲开展农机推广或专项鉴定工作。
第十条 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当在农机鉴定申请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9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信息及相应的检测结果,公布后10日内颁发相应的农机鉴定证书。
1.问:对农业机械新产品鉴定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2.问:是否所有农机产品都可以进行鉴定
答:政务服务大厅仅对材料进行型式审查,能否进行鉴定,最终由鉴定机构确定
3.问:不在北京注册的生产企业能否申请农机新产品鉴定
答:目前不受理非北京注册企业的申请
4.问:企业提供的产品标准有哪些
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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