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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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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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4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办理信息
初审件
20(工作日)
3(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健康标准,并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接收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予退回,并告知原因。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有关健康标准的护士。
办理结果:符合受理情形,予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情形的,予退回,并告知原因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健康标准,并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通过,出具《护士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系统按照护士提交申请事项类别自动生成,由医疗卫生机构打印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正反面复印在1页纸上,扫描件上传系统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片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电子
其他要求:电子版上传系统
四、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非本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办理流程: 1、护士登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护士电子化注册”栏目,进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按照系统提示在线提交材料。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日期以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日期为准,超过3年提出注册申请的,需先在系统提交重新培训申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完成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提交首次注册申请。 2、医疗机构进行核对、确认后,打印具有唯一识别码的全套申请材料纸质版,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 3、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通知后,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证书。 有关事项 1.护士提交的纸质版申请材料需与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完全一致。存在不一致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撤回已作出的许可决定。 2.个人在线提交的电子照片将用于证书制作,需符合要求。 3.委托领取证书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在护士注册系统个人端下载。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可选择邮寄证书。
不收费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5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20〕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下放后审批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问:首次注册应在考试通过后多长时间内办理?
答:应在考试通过后三年以内办理。考试通过时间以考试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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