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51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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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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