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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车辆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站区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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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车辆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站区管理范围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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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51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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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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