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1
11110000000026833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700201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7002
0
0
0
2
0eb1aa1d-23f3-46e5-af98-cbb5993469a5
2
01
市教委
110000000000
00010510700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章程修订案(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对章程内容修改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及章程修订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书,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来源:《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填写规范,明确。
{"IS_ITEM_EXTEND":"0","LCT_DOC_ID":"040be88d-5e07-4fc5-b668-a6de7012163f","MAIN_ROWGUID":"08dda5d6-14d4-4609-8d50-fa7dbdc3ad01","YWBLX_ROWGUID":"e4fb7ecf-9b60-4348-ab5d-98448b6768e3","DATA_FLAG":"XZXK_NEW","DEPARTMENT_CODE":"03","TASK_SAMLL_VERSION":"","SUB_ROWGUID":"aea31003-47b2-4a13-a257-3ffc389ceee3","LCT_DOC_NAME":"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流程图.jpg","YWBLX_ID":"af8d571a-1e06-45b8-a5d0-ac701af752e6","DEPTTYPE":"1","VERSION":"20260116","HAVE_MATERIAL_FLAG":"1","HAVE_RESULT_FLAG":"1"}
2
3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从处室、专家审查到会议审议通过。(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查看详情】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从处室、专家审查到会议审议通过。(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章程修订案(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对章程内容修改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及章程修订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书,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来源:《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填写规范,明确。
办理时间和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7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委托部门 政务服务部门 中介服务
办理项行使层级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特定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该事项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申请材料总要求规范、明确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申请材料总要求规范、明确
显示更多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