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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8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京文物〔2006〕695号)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负责相关受理、裁定工作。 【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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