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83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