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2
11110000MB1663498E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832000
0
1d493cad-1e15-4760-97b6-46bf2e06ed2a
e7f149b0-ee03-44d6-ad27-e38578ae25d5
2^3
02
市市场监管局
110000000000
{"VERSION":"20210521","ONLY_ID":"1ca72fc1-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POWER_NAME":"对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24575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83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企业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30条】【第1款】【第3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展开】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5条】【第1款】【第1项】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45条】【第1款】【第2项】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第45条】【第1款】【第3项】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46条】【第1款】【第1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46条】【第1款】【第2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二)董事会的决议;
【第46条】【第1款】【第3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第46条】【第1款】【第4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46条】【第2款】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46条】【第3款】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7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8条】【第1款】【第1项】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48条】【第1款】【第2项】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60条】【第1款】【第9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