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65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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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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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年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展开】 | 现场检查笔录【展开】 | |
立案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展开】 | 立案审批表【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决定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展开】 | 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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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