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56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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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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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0条】【第1款】【第7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第42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