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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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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46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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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36680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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