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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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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医疗机构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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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12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医疗机构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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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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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36680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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