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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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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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5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
法定机关
市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对区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审查。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办理结果:出具准予注销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关于同意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172.26.61.102:9111/zwfwsx/sxml/xzxk/item/action/XzxkItemInsAction/openItemInsFormPage?systemId=2eb184f2-10e6-467d-a3b2-c878a1da458d&page=editYwblx&fromList=itemSendedList#block5
一、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清算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清税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
四、报刊公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北京市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将报头、公告剪下贴于A4纸上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1.问:不符合设立条件了是需要注销吗?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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