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二、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三、符合事项范围(来源:《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1、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四、属于管辖范围(来源:《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30 - 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5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详见各区信息公示;本号码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010)863299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海淀区吴家场路55号接待大厅5号窗口;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详见各区信息公示。【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000512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51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512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申请人须现场签字确认 |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