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1
1111000000002167XG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医疗机构校验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0400001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04000
0
249642b4-9565-11e9-8300-507b9d3e4710
e058b89a-6ec2-479e-82d8-8b1f761616be
2
01
市中医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以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三级医疗机构3年,其余医疗机构1年”、第三十四“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独资医院的校验期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IS_GUIDE":"0","ITEM_REALITY_USELEVEL":"","SERVICE_OBJCT":"","LITTLEPROGRAM_CODE_ID":"","EYE_DISABILITY_GRAD":"","IS_CONSTRUCTION":"0","CL_SERVICE_TYPE":"","APP_CODE_ID":"","ISMONVEINCENTER":"1","YESNO_CITY_UNICOM":"1","CROSS_AREA":"","DATA_FLAG":"","ISSHOHCENTER":"0","WECHAT_CODE_ID":"","FINANCIAL":"","LITTLEPROGRAM_CODE_NAME":"","BUSINESS_APPROVAL_DEPT":"国家中医药管理局","CROSS_AREA_ALL":"","CROSS_PROVINCE":"","POWER_NAME":"医疗机构执业登记","ITEM_ATTRIBUTE":"01^04^05^07^11^12","EAR_DISABILITY_GRAD":"","LIB_DISABILITY_GRAD":"","CROSS_AREA_ATEXT":"","SPEAK_DISABILITY_GRAD":"","AGE":"","REGISTER":"","BGSYSTEM_APPROVAL_OTHER":"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ONLINE_HANDLING_DEPTH_STANDARD":"05","WIT_DISABILITY_GRAD":"","APPROVAL_TYPE":"2","WECHAT_CODE_NAME":"","POWER_CODE":"B4500200","DISABILITY_TYPE":"","MIND_DISABILITY_GRAD":"","POWER_ATTRIBUTE":"1","ACCEPTSERVICE":"99","ONLY_ID":"0e6a29e0-81ed-11ea-8de7-fa163e4f9ad9","YES_NO_OPEN":"1","BGSYSTEM_APPROVAL_NAME":"2","APP_CODE_NAME":"","YWBLX_ID":"a4a53a3e-9592-11e9-b888-c85b76d6f2e6","HOLDER":"","VERSION":"20240314"}
[]
2
2^3^4^5
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92921359_08&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3a%2f%2fwebunitasst.minke.cn%3a90%2fBjLoginSingle%2fBJZWSSO%3Fbusitype%3D2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中医医疗机构校验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以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三级医疗机构3年,其余医疗机构1年”、第三十四“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独资医院的校验期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32857【展开】

网上咨询:

http://zyj.beijing.gov.cn/【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23004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0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校验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未进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激活的医疗机构,应先到市中医局领取用户名和密码。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北京市中医局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入口”栏目,下载安装包,安装“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选择是否“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在线提交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如不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仅需在线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4.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市中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校验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未进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激活的医疗机构,应先到市中医局领取用户名和密码。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北京市中医局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入口”栏目,下载安装包,安装“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选择是否“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在线提交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如不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仅需在线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4.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市中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显示更多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