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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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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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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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工作日)
7(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区级卫生健康委对申请设置三级中医机构的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由市中医局进行终审。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受理;不齐,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符合区域医疗卫生发展规划,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专家现场勘验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予以批准书;不符合标准,退回。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内容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方位图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房屋使用权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
设置单位法人单位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复印件由接办人员复印
或设置人身份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复印件由接办人员复印
资信文件(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协议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营业执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七、(合资合作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设方案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八、(合资合作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资信文件(合资合作方)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报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优先使用电子证照核验,复印件由接办人员复印
九、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合资、合作外资方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经合资、合作外资方或外资独资放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或合资、合作外资方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各类材料的外文文本应经中国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或中国公证机构翻译公证。
不收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2006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17年第三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卫医〔2019〕7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对于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三级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查和审批。
(二)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港澳中医独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和审批。
(三)床位在99张以下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四)除中外合资、合作门诊部和诊所由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外,其他医疗机构由原批准其设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办理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 对于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血液透析中心,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查、审批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审批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卫医政发〔201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卫生部、商务部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卫医政发〔2010〕10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港澳独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名称: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卫医发〔2013〕3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经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问:外国人在京合资开办医院所需要的外文资料需要翻译吗?
答:各类材料的外文文本应经中国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或中国公证机构翻译公证。
2.问:中外合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还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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