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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jt.beijing.gov.cn/renzheng/o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2015&redirect_uri=http://ylba.wjw.beijing.gov.cn/wssb/index/syuserLogin.action&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3
1
http://banshi.beijing.gov.cn/
2
01
11110000092921359M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师执业注册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190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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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1
市卫生健康委
110000000000

医师执业注册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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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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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073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19007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1.申请审核表内明确需要盖章和签字的位置不能空项;2.申请审核表内无法打印照片的应贴照片;3.已打印的申请审核表内空白内容不能手动修改或填写)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www.cndocsys.cn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医师执业注册,可以异地代收代办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通过审查,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2、拟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发接收凭证;不符合要求,不接收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通过审查,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2、拟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通过审查,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2、拟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办理;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网络填写完整后打印)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

(一)、北京医师协会培训合格凭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与网络上传的照片一致

四、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

(一)、承担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确认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外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的还需

(一)、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提示:1、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2、先登录网址http://bj.cndocsys.cn/Home/BjIndex?jc=bj,医师在系统成功注册自行激活后,网上提交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确认后(机构已经注销的除外),打印《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右侧有打印编码,此编码为电子化注册标识)。 注:办理医师跨省多点执业注册的,需提供原来的医师执业证原件。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结果样本:

医师执业证书结果样本.pdf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

依据名称: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卫医发〔2017〕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试行备案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5〕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问:什么是医师电子化注册?

答: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医师注册应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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