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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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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765000432H2110417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水务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征收种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收结果名称 缴费结果文书: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免缴的结果文书: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退费的结果:申请的款项由财政部门退回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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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申报/收件一、2021年1月1日前(不含)批复水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费相关手续。水利部审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处于开采期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区的,由涉及的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二、2021年度及以后批复水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转由税务部门负责。【展开】【展开】
受理材料齐全,提供真实有效的缴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信息;缴款人提供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影响评价文件(或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或缴款通知书。【展开】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展开】
审查与决定
其他
(不计时限环节)
免缴及退费金额核查【展开】免缴及退费金额核查【展开】
决定材料齐全,提供真实有效的缴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信息。【展开】缴费结果文书: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免缴的结果文书: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退费的结果:申请的款项由财政部门退回缴费账户【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
结果名称
缴费结果文书: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免缴的结果文书: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退费的结果:申请的款项由财政部门退回缴费账户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免、退)费信息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A4纸打印,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1份【展开】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免缴还需提供
(一)免缴依据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同时提供电子版1份,原件扫描【展开】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还需提供
(一)退费依据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同时提供电子版1份,原件扫描【展开】
(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联)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有银行或执收单位盖章【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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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等工作。【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财农[2016]50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审批该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开采处于开采期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区的,由涉及的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指除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下同)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等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五)建设项目遇上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增加的面积、开采量、排放量等补缴补偿费。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在每季度初7 个工作日内缴纳上一季度水土保持补偿费。
本办法施行时处于矿产资源开采期的,或者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施行后开工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影响评价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时,附《北京市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申请表》,待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供排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发改〔2021〕127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收费编码164007001)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2021年9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项目按照上述标准缴费)。对2021年9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照原标准征收,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已按照原标准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相应部分,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财税〔2020〕258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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