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 110746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074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074600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中心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办理形式 |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受理条件 | 网站内容填写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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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网上资料填报要求:(一)同一产品的相关信息应当一致,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及企业信息。 (二)上传的图片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使用手册对产品销售包装的要求。所有上传图片应可在线打开,图片内容应正确、完整、清晰,不得有涂改、粘贴或PS痕迹,不得含有无关内容。产品销售包装上明确说明有使用说明书的,必须同时将使用说明书扫描后上传。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立体图不应是效果图,相关信息应与平面图相符,图片标示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一致(包括产品名称中的符号和字母大小写)。 (三)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产品配方填报应符合企业使用手册及《国家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10号)》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产品配方中使用变性乙醇需填写变性剂种类及含量的、使用原料需填写CAS号的、使用原料需按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说明中5、6、7项要求标注内容的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信息应填写在产品申报配方其他说明栏中。产品配方中原料使用目的不得有明显错误。 (四)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应当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五)产品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变更原因应完整、准确,应描述具体变更事项和变更内容。不得仅填写“产品变更”、“包装变更”。 (六)产品注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注销原因应完整、准确。不得仅填写“产品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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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设定依据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