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批准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工作申请在京入户
到现场1次
北京市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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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1111000000002888XF2110707002003
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初审件
1(工作日)
0(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app:北京警务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第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人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己工作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第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人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己工作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告知理由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第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人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己工作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立即办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准予迁入证明 2、入户通知单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落户介绍信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进京落户地址情况
(一)如落集体户口,
1、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须包含进京人姓名、身份证号、落户地详址、所属派出所四项基本内容,并加盖单位人事章。按照《北京市设立区级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及区公共集体户档案管理要求,办理区级公共集体户内人员落户手续,需由用人单位管理员(户主)及本人共同到场,需提供《区级公共集体户户内人员履责承诺书》、《区级公共户入户意向函》。
(二)如迁入在京直系亲属户内,
1、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房产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亲属关系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三)如新立户,
1、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亲属关系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规范、齐全。请办理准迁手续前,登录北京市公安局官网(http://gaj.beijing.gov.cn)——我要办——户政业务——16因工作原因调动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输入调京人身份证号进行电子信息查询。若显示“已收到您的落户信息,可按指南提示到相关户政大厅办理。”请带齐所需证件、材料后办理。若显示“未查到您的信息,建议根据批件提示,带齐相关证件材料到户政大厅咨询”,请联系审批单位将落户信息发送至北京市公安局。请通过电话咨询(电话:010-89150202/010-89150418)确认所需材料。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1990〕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和户口管理。
3.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中各地选派的人员,在规定的行政编制以内的,可申报北京市常住户口,以所在办事处和联络处为单位,由驻地公安派出所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人员调离,应将户口迁出北京市。上述户口的迁入迁出,由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依据名称:
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
2020-07-21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为方便留学人员办事创业,有效落实国家“放管服”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的相关要求,中心将全面实施“互联网+留学服务”工作新模式。为更好地适应服务工作新模式的需要,中心对《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请接受计划的办法(试行)》进行相应修订,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019年8月15日
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一、单位备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新时期留学工作方针,根据国家有关留学政策及北京市政府有关人口调控的要求,加强对用人单位接收留学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留学人员的权益,防止个别单位和人员的违规行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应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须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单位备案流程
1.新单位备案流程:
(1)单位在线注册,按照要求上传材料,并提交备案申请。
(2)单位等待审核,并根据审核要求进行单位法人代表实人认证。
(3)单位审核通过,审核结果及数字安全软证书发送至单位备案邮箱。
(4)单位根据邮件说明安装数字安全软证书,并可通过“软证书登录”方式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就业落户相关业务。
2.上传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集体户口材料扫描件。
如使用本单位集体户口地址,上传集体户口首页扫描件(集体户口首页需要有备案单位公章);
如使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口地址,须上传①集体户口首页扫描件,(集体户口首页需要有备案单位公章及人事代理机构公章)。②人事代理机构开具的落户地址证明信扫描件(点击下载)(须注明人事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人事代理机构的单位公章及备案单位公章);
如使用具有隶属关系单位集体户口地址的备案单位,须上传①集体户口首页扫描件,(集体户口首页需加盖集体户口地址单位的户口管理部门印章及备案单位公章)。②提供集体户口地址单位出具隶属关系和同意接收备案单位办理的留学回国人员户口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材料需加盖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印章)。
(3)用人单位公开的招聘信息材料。
(4)单位专办员近三个月内的社保缴费记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5)在北京市各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还需上传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扫描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年度备案流程
1.已安装数字安全软证书的年度备案单位,可根据证书内的年检日期提示,通过“软证书登录”方式登录中心网上服务大厅企业账户,在线申请年度备案(点击年检申请按钮)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2.未安装数字安全软证书的年度备案单位,可用旧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中心网上服务大厅企业账户,在线申请年度备案(点击年检申请按钮)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账号为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密码为旧系统登录密码。如忘记密码,可用“忘记密码”功能,通过原经办人手机接收验证短信重置密码。
(四)备案信息变更流程
备案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账户“变更申请”功能发起备案信息变更,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中心核验后更新备案单位基本信息。
(五)相关要求
1.备案单位为非京籍在京就业落户业务主体责任单位,应如实提供单位相关信息,并须严格审核所提交本单位留学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如因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伪造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备案单位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备案单位须指定一名在本单位交纳社保的专办员专职负责办理单位接收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相关手续。要求备案单位法人知情并授权单位专办员获取单位数字安全软证书,上传单位备案材料和留学人员的申请材料。如专办员变动,应及时申请备案信息变更。
3.备案单位只能为已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4.备案单位提交留学人员申请材料,要求其中留学人员所学专业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备案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留学人员相应的职位与待遇。
5.备案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接收的留学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相关手续,并主动协助留学人员准备相关材料,不得以代办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二、接收需求计划的申报与核定
(一)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的申报与核定
1.申报时间
每年11月中旬,在京用人单位需按照要求在线申报下一年度需求计划。
2.申请程序
(1)每年11月中旬,中心对外发布关于在京用人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的通知。
(2)在京用人单位在线申报下一年度需求计划。
(3)中心汇总各在京用人单位申报的需求计划,并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和需求计划核定原则在线核定。
(4)在京用人单位根据需求计划核定结果在线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二)申报需求计划及核定原则
1.围绕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服务人才队伍发展。
2.保障国家和北京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引进人才的需要。
3.保障高校“双一流”建设和科研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4.保障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基本需求。
5.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支持支柱产业、高精尖产业等行业发展。
6.根据北京市人口调控目标,严格控制年度总量。
7.引进的留学人员所学专业,原则上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需要,与岗位对口。
8.实事求是,不虚报计划,确保能按计划完成招收留学人员数量。
9.参考当年需求及以往引进留学人员的情况;对于近三年留学人员离职率较高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三)相关说明
1.核定的年度需求计划,在本年度内有效,过期自动作废。
2.针对已完成本年度需求计划且又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需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报告,中心将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和需求计划核定原则酌情进行核定。
三、违规处理
1.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单位、个人违规行为,将暂停其申请资格,并锁定相关账号。
2.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公文及印章等违法行为,将报北京市公安局,核查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停止相关单位、个人办理资格。
四、本办法自2019年8月19日起试行。
五、本办法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北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制定机关:
教育部
依据名称:
关于非北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发布号令(文号):
2020-12-01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关于非北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字号: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新时期留学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的服务工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二、办理流程以及有关要求
1、在京用人单位备案。备案要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2、在京用人单位申报年度接收计划。具体要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3、留学人员登录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就业落户栏目注册并在线向用人单位提交个人申请。
4、在京用人单位登录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就业落户栏目审核留学人员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单位申请。
5、中心审核。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优先审核。
(2)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特别说明: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中心将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或留学人员。审核期间,若用人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须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6、开具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等。留学人员按照邮件通知要求,登录系统确认信息,缴纳服务费100元后,在线自行打印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和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等电子证照。
7、留学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上程序结束7个工作日后,留学人员可持已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电子证照,以及本人护照、落户地址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户政大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管理总队审核通过后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需要在线上传提交的材料
1、《单位接收函》,《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点击下载模板)签字并盖章后的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提交申请时,留学人员应通过试用期且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2、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请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出国做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请提供由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如录取通知书、交流合同等)。
3、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须先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无需上传,系统会自动获取)。
4、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由用人单位上传其最近3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通过北京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官网在线定制),例如:11月提交申请,需要提供7、8、9三个月的记录,若不能定制出3个月的社保记录,请勿提交申请,以免影响审核结果(注:要求社保证明上的单位名称与系统备案单位的名称、《单位接收函》上的盖章一致);
(2)请登录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特色应用”栏在线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注:需提供入职以来的纳税记录)。
5、留学人员《档案保管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注:《档案保管证明》须盖单位人事章)。
(1)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无需上传档案保管证明。请用人单位确认留学人员档案状态为“档案已存入”后,再提交单位申请;
(2)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在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在京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请下载《档案保管证明》模板并按要求盖章上传。
6、留学人员户口本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家庭户口请上传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正反面;
(2)集体户口请上传集体户口首页(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印章)和本人页正反面;
(3)留学人员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须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再提交单位申请;
(4)因户口本信息有误将会影响后续手续办理,建议留学人员与户籍地公安机关确认现户籍地址和登记机关是否发生变化,并及时更新户口本信息。户口本中出生地和籍贯须精确到市或区县。
(注:申请人须为非农业户口)。
7、其它补充材料。
(1)留学人员在国外有语言、预科或本科的学习经历,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本科毕业证等)及硕士的录取通知书;留学人员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通知书、合同等);
(2)中心审核过程中认为还须补充上传的其它材料。
(注:非中文、英文的材料须由正规翻译公司出具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违规处理
1、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单位、个人违规行为,将暂停其申请资格,并锁定相关账号。
2、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公文及印章等违法行为,将报北京市公安局,核查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停止相关单位、个人办理资格。
五、本办法自2020年12月8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问: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
答:4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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