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税收优惠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我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情况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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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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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11000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3、申请表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办理结果: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接收材料凭证》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表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5、申请项目已纳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
办理结果:安居北京平台税费减免系统查询结果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意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二、营业执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原件扫描上传
三、项目立项批复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原件扫描上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原件扫描上传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不收费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建住房〔2007〕25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发〔2007〕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第一款 (一)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发〔2007〕2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2011〕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第五款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发〔2011〕2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将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信息(包括建设主体、建设规模、配建比例、信息变更等情况)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第二条:第一款 (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产权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交项目有关信息:(一)办理程序:
1.在京中央单位和部队以及市属单位建设、收购、运营项目,由建设主体(产权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认定材料。
2.区县所属机构、产业园区、其他社会单位、投资机构、开发企业等建设、收购、运营项目,由建设主体(产权单位)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提交认定材料,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产权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交项目有关信息:(二)提交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应提交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规模、配建比例等信息。
2.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期间应提交项目运营主体、运营房屋套数、配租方案、配租对象等相关信息。
3.购买、转让、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交购买、转让、捐赠等相关协议。"
(三)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产权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交项目有关信息:(三)经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运营期间发生主体、性质、面积等变更的,由建设主体(产权单位)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提交情况说明。
第三条: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相关税收政策。
第四条: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主管税务机关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税情况的统计工作,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规范性文件】关于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财综〔2012〕24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降低建设成本,规范免收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我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买卖、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额免收。
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为:房屋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耕地开垦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建设工程档案保护和复制收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三、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全额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其建设面积(或建设用地面积、套数、营业额)等收费单位占项目总数中的比例免收。
收购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房、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采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免收收购或租赁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等已有市政府明确规定减免条件及减免程序的收费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免收手续外,申请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开发、运营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送《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是否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
《申请表》自盖章日起12个月内有效,逾期未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手续的,需重新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办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发、运营单位凭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原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免收手续。
六、各具体收费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免收程序,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七、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买卖、运营中的相关收费政策,对不按照本通知落实免收政策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各收费单位按季度、年度统计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名称、类型、免收金额、比例等,并报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九、已取得《申请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房屋类型变为限价商品住房等依照相关规定需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其他房屋类型时,开发单位应向各收费单位补缴已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标准按申请免收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开发、运营单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已办理或正在办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手续的按原程序办理,尚未办理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免收手续。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予退还。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1.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请表》从哪获取?
答:从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并手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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