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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初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111028001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发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展开】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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