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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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文物借用交流双方都为国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申请人为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文物借入方具备符合保管展示相应等级馆藏文物的保管、展示等条件,可以确保文物安全; 2、文物借用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达成了借用文物的一致共识,借用文物原因、去向与用途合理,并有利于发挥文物作用的价值; 3、文物借用的时间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已经在相关系统录入相关借用事项; 4、借用的文物已经在北京市文物局履行了“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程序; 5、交流借用的文物为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并适宜出借。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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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102901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 2、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电子版材料提交一式两份的光盘; 3、以上所有资料加盖公章后,提交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的PDF电子版本,文物照片提供不低于300dpi分辨率的照片,能够完整有效的识别馆藏文物,所有资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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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 2、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电子版材料提交一式两份的光盘; 3、以上所有资料加盖公章后,提交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的PDF电子版本,文物照片提供不低于300dpi分辨率的照片,能够完整有效的识别馆藏文物,所有资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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