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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员在我市区域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申报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485U2111030005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七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属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邀请的,或国(境)外航空体育组织或个人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的,应向国家体委申报,由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运动协会邀请的,或国(境)外航空体育组织或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展开】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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