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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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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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京从事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的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485U2111030004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其它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11号)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逐步健全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京政发[2004]6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从工作需要、优化结构和加强队伍建设出发,与人才的培养、使用、吸引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 2.在国内外重大赛事和评奖活动中,荣获国际大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成绩优异的专业人才(国家级是指中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各行业协会承办评比的各类奖项); 3.业内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体育科研人才以及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4.本市紧缺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5.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获得过国家级二、三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 2.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前景的优秀中青年文化体育人才; 3.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运动生命)短等特殊专业,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4.符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条件的其他文化体育人才。 第四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由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5和第二款1、2、3规定的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其它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4〕6号)第五条 来京从事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经市级文化体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需要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申请,按照现行人事管理程序办理。   需要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或者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向聘用单位注册地或其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展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