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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的备案,对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的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111003005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第五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展开】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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