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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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第五十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材料应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需加盖公章的公章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整理成册。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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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2046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204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2046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书的附件应粘贴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A4纸打印,清晰可辨;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应标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加盖申请人骑缝章,多张广告样件或脚本纸质文件应错开叠加粘贴在规定的位置上。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 3、选择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材料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相关人员签名的材料请在相应位置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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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书的附件应粘贴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A4纸打印,清晰可辨;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应标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加盖申请人骑缝章,多张广告样件或脚本纸质文件应错开叠加粘贴在规定的位置上。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 3、选择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材料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相关人员签名的材料请在相应位置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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