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报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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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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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9111000080136563252112080001000
公共服务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0(工作日)
0(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app:“网上国网”APP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授权组织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报材料齐全;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办理结果: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事项属于区供电局职责范围,.申报材料齐全且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办理结果:供电报装业务受理回执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登记受理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低压非居民用电办理报装: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委托经办人办理业务
1、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本单位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2、被授权经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用电人为产权人
1、产权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用电人为产权租赁人提交
1、产权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2、产权人同意报装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3、租赁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若属农村地区
(七)若涉及新建建筑物
1、项目立项批复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八)对涉及国家优惠电价的
1、涉及国家优惠电价的资质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学校、养老院、居委会、监狱监房、寺院、教堂、幼儿园、村委会等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性场所生活用电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服务场所
经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村委会办公用电及以下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门卫、消防、治安监控、卫生室、以及非经营性质的图书阅览室、数字影院、室内文体活动设施、以太阳能或其它综合能源为主电能为辅的公共浴室
二、高压用电办理报装:
(一)主体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3委托经办人办理业务
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本单位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被委托经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报装申请资料
1、客户用电登记表及客户主要用电设备清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2、产权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3用电人为房屋产权租赁人
租赁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产权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产权人同意报装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5用电人为土地产权租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产权人同意报装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租赁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6若属农村
7若属军队
军队提供团级及以上说明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8对涉及国家优惠电价的
涉及国家优惠电价的资质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学校、养老院、居委会、监狱监房、寺院、教堂、幼儿园、村委会等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性场所生活用电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服务场所
经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村委会办公用电及以下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门卫、消防、治安监控、卫生室、以及非经营性质的图书阅览室、数字影院、室内文体活动设施、以太阳能或其它综合能源为主电能为辅的公共浴室
(三)项目立项及批复
1、项目立项批复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对于需要规划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3对钢铁、电解铝、铝合金、铁合金、水泥、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高耗能等特殊行业客户
政府部门批准的许可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环境评估报告、生产许可证等。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电应当由用户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部门规章】供电营业规则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折叠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折叠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折叠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折叠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折叠第二十条
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逾2003年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停止征收)。
折叠第二十一条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1.问:北京新装用电、增容常见问题应答知识背景
答:业扩工程一般分为:新装(含临时用电、永久用电)、增容。新装用电业务按用电性质可分为正式用电和临时用电,增容业务仅限于正式用电,本文主要介绍正式用电的新装、增容业务,由于同类客户办理新装、增容两项业务时携带材料较为相近,因此知识库中一般将同类客户的新装、增容业务在同一知识点中展现。北京农村用电新装与城镇新装要求一致。特殊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违法出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顺流管办发〔2018〕3号)要求,顺义供电公司和市政控股有限公司不得为农村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在农村宅基地上新装、扩容的用电需求须由镇级政府出具书面认定材料(例如无违建证明,证明材料以政府提供为准),顺义供电公司方可提供用电服务。
2.问:什么是新装用电?
答:新装用电(以下简称“新装”)是指客户因用电需要,初次申请报装用电,包括正式用电和临时用电两种。
3.问:低压非居民新装、增容办理流程
答:受理签约→施工接电
4.问:什么是增容?
答:增容是指客户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用电容量的业务。
5.问:小区新装办理新装适用对象?
答:小区新装适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用电报装
6.问:负荷限制区域内是否可以办理新装、增容?
答:北京地区无负荷限制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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