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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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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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编码: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2
实施主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1992年第4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加工装配证和转口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经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第(六)款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展开】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