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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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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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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6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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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展开】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展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楼105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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