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6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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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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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展开】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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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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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