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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6833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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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110000000000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审批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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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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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06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财务清算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1、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

办理结果: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办学的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学校红头请示文,加盖学校公章。

样例下载

二、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理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机构终止的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三、妥善安置学校师生的方案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可容缺后补)

四、财务清算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4、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结果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结果样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的批复样本.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问:原件用人名章或电子签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原签、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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