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019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