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1102102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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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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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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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彩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3条】【第1款】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33条】【第2款】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34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彩票公益金和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 【第36条】【第2款】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第43条】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