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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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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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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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200(工作日)
12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企业需于申报当年所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时间范围内依据通知规定向受理机构递交认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符合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各区科委/园区管委会审核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补正或告知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及申报通知具体要求。即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科技部火炬中心经抽查后认定通过的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站公示备案名单,不通过的不予公示备案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申请单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完成网上填报后,从系统导出认定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会计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如不符合审核要点退回申请人修改并再次提交)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1.问:网站已经公示了,什么时候能领证书?
答:按照高企认定流程,北京市认定小组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发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备案的同时认定管理工作网挂出公示,公示期后领导小组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备案性审查,审查通过核发证书编号,企业可在系统中看到证书编号。编号核发后,制作证书发放给企业。
2.问:研发费用辅助账是什么?
答: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3.问:公司知识产权属于个人的可以使用吗?
答: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4.问:公司成立多久可以申报高新?
答: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5.问:知识产权可以重复使用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6.问:事务所可以随便找吗?
答:事务所应满足以下几点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7.问:我公司想提交高新认定申请资料,请问纸质资料装订有什么要求,是否有顺序要求,是都装订在一起,还是按要求分开装订,是否需要装在档案袋中等? "
答:有关纸质材料提交问题,请咨询所属区科委或园区管委会。
8.问: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含哪些?
答:其他费用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9.问:委托研发可以算研发费用吗?
答: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