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2
01
11110000306328148H
市广电局
110000000000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306328148H2110128016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1999年5月21日起发布并施行)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28日发布并施行)第一条,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新政策对邀请台湾人士参加上述类型节目制作的人数不做限制,但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第四条,上述措施对香港、澳门地区同等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总局广发外字〔1999〕518号,1998年8月10日发布并施行)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