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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024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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