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 11104601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1900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中心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办理形式 |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申报人必须到现场领取账户名、密码,并提交上传电子材料的纸质版 | ||
受理条件 | (一)用户注册 境内责任人在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通过国家药监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nmpa.gov.cn)进行用户注册。经国家药监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境内责任人持相关资料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审核符合要求的境内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办事人员应在《北京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企业用户名称和密码领取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向境内责任人发放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境内责任人应妥善保管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并及时重置密码。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确认领取后,由境内责任人对其负责。 (二)网上提交备案申请 境内责任人登陆备案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电子版备案资料,并预约现场确认时间。 (三)窗口纸质资料接收 境内责任人按照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递交纸质备案资料。 (四)审查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接收资料与网上接收资料一致,且符合备案要求的,确认备案,出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凭证,境内责任人登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自行打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不予接收告知书》,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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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内容的填写前后应当一致。 (二)网上提交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资料的填写、格式、大小应符合《用户操作说明书》要求。 2.电子版资料除在线填报内容外,其余各项资料均为纸质版资料的PDF格式的彩色扫描件,每项资料作为一个单独的PDF文件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M,需确保电子版资料所有图文内容清晰可识,应可识别全部文字,盖章清晰完整。 3.备案产品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有涂改、粘贴、PS痕迹,不得含有无关内容。 4.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三)网上提交后应按要求将纸质备案资料交至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上传至国家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的电子备案资料完全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粘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四)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备案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不予接收告知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备案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五)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终止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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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设定依据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