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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法人、名称、注册地址、批发地址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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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0000000000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法人、名称、注册地址、批发地址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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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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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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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41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19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2.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3.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有符合食品安全和运输资质要求、且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或相对稳定的社会运力资源。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独立完整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设置,避免受到外部环境影响。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7.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以及相关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技术要求。8.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员工应通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能力或资质。9.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10.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1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最低库存基础上(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保留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本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事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报企业在京注册,符合政策要求。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办理结果:同意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专家组按照《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要求开展审核

办理结果:专家组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2.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3.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有符合食品安全和运输资质要求、且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或相对稳定的社会运力资源。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独立完整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设置,避免受到外部环境影响。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7.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以及相关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技术要求。8.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员工应通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能力或资质。9.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10.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1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最低库存基础上(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保留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发放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内容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3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营业执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可容缺后补)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清晰可见,标注有需要盖章的地方均需加盖公章。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结果名称: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结果样本: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

见结果文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食盐专营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1.问:申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需要了解哪些政策?

答:需要了解的政策主要有:《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以及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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