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2
02
11110000092921359M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631000
0
4417dd1f-2db3-4ad6-8dfe-9d49f5d23249
73c5a6b6-c945-11e9-a5cb-00ff0bf8ffbe
2^3
02
市卫生健康委
110000000000
{"VERSION":"20200430","ONLY_ID":"160272e3-81ed-11ea-8de7-fa163e4f9ad9"}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63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展开】立案报告【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展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保存证据。【展开】证据文书、证明材料【展开】
告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展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展开】
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展开】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97968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非常满意0%

满意0%

基本满意0%

不满意0%

非常不满意0%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