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63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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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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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展开】 | 立案报告【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展开】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展开】 | |
取证 | 依法保存证据。【展开】 | 证据文书、证明材料【展开】 | |
告知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展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展开】 | |
决定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展开】 | 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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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