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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163108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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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往来台湾通行证 | 市公安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市公安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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