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开展法律服务年度检验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0109016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联营情况报告,接受检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报告的,视为联营双方自行终止联营。【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2002年3月13日))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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