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
到现场0次
北京市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企业法人
承诺件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5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
法定机关
市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对区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审查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办理结果:做出准予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决定 2、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3、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决定 5、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6、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7、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https://yzt.beijing.gov.cn/am/UI/Login?realm=%2F&goto=https%3A%2F%2Fyzt.beijing.gov.cn%2Fam%2Foauth2%2Fauthorize%3F%2520service%3DbjzwService%26response_type%3Dcode%26client_id%3D000029209_03%26scope%3Dcn%2Buid%2BidCardNumber%2Breserve3%2BextProperties%2BcredenceClass%26redirect_uri%3Dhttps%253A%2F%2Fsfyw.sfj.beijing.gov.cn%2Fxzsp%2F%2523%2Flogin
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
(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相关人员亲笔签名加盖律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申请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无需提交,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副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一)、变更负责人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本项业务全部申请文书范本均在此附件中提供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
(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
(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五、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副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拟申请名称信息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需先行进行名称变更预核准,将拟申请名称按要求在审批系统内填报。需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送数量和字号使用规定。
申请材料总要求: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
1.问:律师事务所可以把非本律所合伙人变更为负责人吗?
答:不可以。
服务评价